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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方通报“大学生掉化粪池罹难”细节,同学曾施救未果,律师解析

发布时间:2025-05-22 点此:273次

极目新闻记者 丁伟 刘孝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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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9日,重庆对外经贸学院一名学生掉进化粪池,不幸身亡。据校方通报,“当天下午3时51分,该同学在体育课后不小心坠入化粪池,同行同学施救未果后向教师陈述,校园当即投入救援并报警求助。经消防、医疗等力气全力施救,仍不幸逝世。”

视频截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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谁将为这个令人痛心的意外担责?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表明,一个在读大学生掉进校园内的化粪池里不幸逝世,这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职责事端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等法律法规,学生处于校园的办理之下,校园是学生的安保职责人,校园有职责在才能范围内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。校园作为校园安全的榜首职责人,需求对此事承当首要职责。

湖北今日律师事务所张志健律师告知极目新闻记者,学生掉入化粪池罹难,假如扫除刑事案件,校园作为教育组织,应该尽到安全保证职责。张志健表明,校园本质上是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办理者,关于校园内部的下水道、化粪池、变电站、游泳池等危险区域应当粘贴提示标识、设置围挡等,躲避安全危险。针对事端产生的原因,假如是因为校园没有采用合理的安全保证办法,导致该学生掉入化粪池身亡,则校园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。一起,要结合该学生是否本身具有差错,或许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的状况,以合理区分各方职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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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董文明律师表明,从现在的开始信息剖析,一般来说正常化粪池等设备会处于荫蔽且关闭的状况,因而相对安全,成年人一般不容易掉进去。至于本案中学生详细怎么掉进去的,还有待进一步的查询,不过,依照《民法典》第1258条的规则,窨井等地下设备形成别人危害,办理人不能证明尽到办理职责的,应当承当侵权职责。校园作为相应化粪池窨井的办理单位,有职责保证相应设备的安全性,并在施工期间尽到警示和采用安全保证办法的职责,立法规则形成危害时由办理者承当举证职责,本案中的校园等有关部门假如确有差错,对相应化粪池窨井盖的安全办理不到位,应当对学生的逝世承当民事补偿职责,学生家长能够经过司法途径提起民事诉讼维权。

(来历:极目新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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